第1个回答 2015-06-03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文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二、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文件)第十三条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文件)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符合上述规定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先到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消防审批,而后再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四、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市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及备案审批,而后再办理消防审批及备案。
五、要求所有的装饰装修工程(规定范围内)竣工后,消防验收时,必须提供装饰装修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表,否则消防将不予验收。
六、对一些经营功能和营业规模较难界定的装饰装修施工项目,由市建委与市消防支队及时沟通商定。
七、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