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签的单位,当时签的是全职合同,去年单位要求所有职员全部将全职合同改为兼职,并收回曾经签订的全职合同。
现在想离职,原本兼职合同里仍然规定离职支付违约金,请问,这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说法,是否合法?兼职合同不是应该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么?
另,公司在改签协议时附带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在某某时间段内提前一月提出辞职申请,且连续工作时间满两年,便可不支付违约金。这种说法又是否成立呢?兼职合同原本应该是乙方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的啊?
再者,公司在入职初始扣押了个人档案,交管给其他机构保管,如果离职时公司不退还档案的话,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公司一定要求支付违约金,这做法又是否合法呢?我应怎样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此公司,无论是兼职合同期间,还是全职合同期间,发放工资,从未提供过工资单。
入职初期,尚有一段培训期,离职时,公司要求我支付培训费是否合法呢?
改签合同协议,如图所示。
万望高手指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