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亲属在九六年时因做买卖需要资金,以其65平方米的住房作抵押向我借款3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我们到区公证处办理《以房抵债协议书》,并予以公证。三月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归属我名下。因我有房居住,加之亲属无处可去,要求将该房租住给其使用,直至今年。
前几天,亲属突然上门提出说,当年的《公证书》公证员是一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并拿出当年的《公证书》和其购买的《公证法》单行本上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两人以上”的段落指给我看。据此,他提出给我四万元(房屋原价+当年利息),将原房索回,否则,租金不交一直住下。
对此,我不知如何是好。难道当年公证处的一点失误,该由我来承担吗?
请问:1·当年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如无效,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亲属是该起诉我,还是公证处,或是房产登记部门?无论起诉谁,是否有诉讼时间限制?
请高人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