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已办理《以房抵债协议书》公证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现借款人提出异议,公证员是一人属于无效!求助!

我一亲属在九六年时因做买卖需要资金,以其65平方米的住房作抵押向我借款3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我们到区公证处办理《以房抵债协议书》,并予以公证。三月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归属我名下。因我有房居住,加之亲属无处可去,要求将该房租住给其使用,直至今年。
前几天,亲属突然上门提出说,当年的《公证书》公证员是一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并拿出当年的《公证书》和其购买的《公证法》单行本上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两人以上”的段落指给我看。据此,他提出给我四万元(房屋原价+当年利息),将原房索回,否则,租金不交一直住下。
对此,我不知如何是好。难道当年公证处的一点失误,该由我来承担吗?
请问:1·当年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如无效,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亲属是该起诉我,还是公证处,或是房产登记部门?无论起诉谁,是否有诉讼时间限制?
请高人解答!!!!谢谢!!!!!!

第1个回答  2012-02-12
协商不成 让对方起诉。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8
以房抵债无论公正与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更何况房产已过户,你可以起诉对方侵权,让他搬迁。
第3个回答  2012-02-12
公证书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原协议的效力,你的亲属有异议,应该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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