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的政策法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   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 ”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庭外,其他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3.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7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5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特大自然灾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是: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我省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省对受灾地区分配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补助总额=∑(该地区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该地区省补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   1.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5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3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中央和省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五)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六)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七)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的支出;对“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支出;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支出和过渡安置补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支出;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救灾救助支出。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党委、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拨付资金,切实保证抢险应急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   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灾区财政部门的申请,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支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五)灾情稳定后,对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春荒和严重干旱资金补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申请和分配拨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补助资金:   1.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灾情(包括规定的表格),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灾情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估列代编甚至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申请资金补助时,应同时报告本地区安排资金情况,对受灾地区自身未安排资金的,省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2.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资金分担政策,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受灾地区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其中:对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下达,对非扩权县统一下达到有关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其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县和基层单位分配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必须严格遵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规程和有关要求。严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严禁将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集中统一重建工作。凡采用集中统一重建方式的,必须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与统一建房的交款工作严格分开。对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发放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除救助对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村社组织等,均为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资金开支范围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政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补充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类似汶川地震、芦山地震)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本补充规定的分担机制。   以上补充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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