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注重生态的原则,实行地表水、地下水综合保护。
兵、地实行水资源统一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沟通协调、联合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关水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实行河湖长负责制。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八条 市、区(县)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备案。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
市、区(县)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涉及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配置水资源应当严格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合理配置二、三产业发展及生态用水。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水权交易。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湿地、湖泊、公益林等合理生态需水量,优先配置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禁止新增农业水土开发项目。
新增工业项目应当优先配置非常规水资源。区域外调入水资源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用水。
鼓励利用再生水。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哈密东天山、冰川、河流、湖泊、地下水、湿地和自然植被等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哈密东天山生态恢复与保护规划,明确具体措施、目标,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川保护与监测,划定冰川保护范围。冰川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放牧、砍伐、狩猎或者养殖的;
(二)旅游、探险的;
(三)开矿、采石、挖砂、爆破或者采挖野生植物的;
(四)其他影响冰川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设立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因城乡生活饮水或者战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取水,需要启用应急机电井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严重超采区内启用应急机电井的,应当由市水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