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法院电话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0-03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实,这是法院的一个送达问题。原告起诉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关于立案后如何通知被告应诉等,那是法
院的义务,而不应该将此义务强加给原告,原告只是有个协助的义务--提供被告住址的线索。可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院不区分被告地址不明确还是被告地址
明确故意不接法院电话等情况,联系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让原告想办法,这无疑给原告增加了负担。法院原本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地方,可是在送达处就已
经将原告卡住,将送达的义务转嫁给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导致原告的诉讼权利在送达处就被法院抹杀,更别提
以后的诉讼了。

  2、凡是涉及法院诉讼都是双方调和不好的,分歧较大的,比如离婚,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非要离婚,或者双方虽然愿意离婚,一方就是拖着不想让另一
方那么痛快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就巨力抗拒,听到法院电话就挂断、更换电话号码、关机或者说打错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领取传票,玩失踪等。这种情况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确,不是电话不对,我认为法院应当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对,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
而不应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故意不领取传票,法院会说我们法院不可能满世界给你们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我们法院只能直接驳回
原告起诉了,我听到最多的是法院这样解释,个别法院的这种做法,我认为是不妥的,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此规定。

  3、但是这个法条可以说是名存实亡,司法实践中,几乎不用,
从目前代理的案子及通过调查其他执业多年的律师来看,法院对拒不到庭的当事人拘传的情况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议法院作为老百姓维权的最后保障屏,为了公正司法,应当经常启用民诉法109条才对,这样,一方就不能随意不来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诉讼,给法院执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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