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31
民法典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2、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
连带责任一般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其实是有很多的比较常见的,就是保证合同或者是承担合同里面出现的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出现时,涉及人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债务,债权人也可以也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