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放火罪中的重大损失是多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1-29
放火罪全国都一样。[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年以上徒刑的起刑点,为有人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 一、“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 14岁不满 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
罪论处。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正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新《刑法》对死刑的责任年龄有所限制,即第四十九条“不满18周岁的人”不可判死刑,包括死缓。这同以前严惩七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条件不同。本书其他罪名涉及这个问题的,与此规定相同,不再重复说明。
  四、对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书其他罪名凡有死刑、无期徒刑标准的,一律适用此规定,不再—一列出,以免繁琐。
第2个回答  2013-11-29
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看云南省高院对此有没有一个内部的标准!
第3个回答  2013-11-29
有司法处理,个人恩怨。无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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