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招聘时的一段话。签订合同:经选聘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合同。被聘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含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因工龄计算问题引起的养老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被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由区人才服务局负责人事代理,代理费自理。这不就是合同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