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9
问题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农具、牲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或行政机关,具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延续下来,名称有所变化,经营方式也由集体经营转变为家庭经营。
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如乡镇集体经济经营实体、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他合伙农村企业等。
问题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组织?性质如何?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自治组织,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以是法人。
问题三:什么叫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同一村民小组才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有的自然村(屯)有多个小组,所以同一屯不一定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问题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是指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解体,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名称有所变化,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转变为家庭承包经营。
问题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什么机构? 目前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有的地方乡镇有经济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问题六: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具体指哪些?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个人投资、家庭投物缺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问题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什么为单位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所变化,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转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为单位。
问题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那些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已上升为物权,广大农民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的实践意义愈来愈凸现出来。比如,在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时,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哪些人不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在重新分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哪些人应当被列入承包对象,哪些人不应当列入承包对象,诸如此类涉及到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不稳定的因素,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哪些人应当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结经验教训,凡是对土地权益处理不当的地方,根源就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够重视,或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所致。为此,要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除了认真学习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法律之外,最紧要的是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一把钥匙。
首先,要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必须澄清认识上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为一谈。村民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使用的概念,它的内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辽宁省实施办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此可见,村民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间还有一道门槛,把村民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二个误区是将户籍在与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只要户口落在本村,就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就统统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规定。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员的资格,如空挂户;户籍关系不在本村,未必丧失了成员的资格。如承包法》第26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他的成员资格仍然没有丧失。国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就是要淡化户籍的概念,强化保障的概念。在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认定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时,户口当然是一个重要条件,但不能简单的以户口在与不在作为界定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些经济发达农村,要在那里落户并加入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交纳10多万元的公积金方可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分配或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否则落户可以,但取得成员资格不可以。在那里出现了城转农的现象,户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了。
其次,要正确把握“农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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