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民主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1

我国的选举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组织,分为两种形式:在间接选举中,如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在直接选举区域,如不设区的市等,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是选举的核心环节。选区根据人口或特定单位划分,旨在保证选民直接参与选举。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地区,选民按照选区投票,选民资格由18岁以上、无政治权利剥夺的公民确定。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民主的基石。根据选举法,候选人由选民、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经过选民讨论确定;在间接选举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调确定。


投票是选举权的行使阶段。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可采用大会或流动票箱的方式;间接选举由上一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结果需统计并确认,当选条件在直接和间接选举中各有不同。


罢免和补选是维护代表与选民关系的重要机制。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需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需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或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代表出缺时,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扩展资料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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