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很针对性的对待某一员工,经常找他的麻烦,然后为了让那位员工自行辞职,就将员工打卡的录指纹器里面的指纹消了,并且不给员工安排工作,想让员工自己辞职,向公司反映,公司却不理会,并且还提出,如果三天员工不上班离职,就算自己辞职,而且之前的劳动工资都不给予。
为什么啊?
可以找劳动局吧,签合同没。
签了合同的,找劳动局啊?很麻烦的,我只是想了解这个是否属于公司的过错。我们只想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
公司有专门的人管这事吧,不是一个领导说了算?
是啊,可是人事部,经理都这样说。就是没法子了的。
真的不太人性,不是正规公司吧。
是,成都国际商贸城,听说过没啊?
公司领导的做法你们要有证据,提出抗议,那就是公司的过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