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小悦悦事件,请谈谈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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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2
跟法制跟道德都没任何关系。跟政治制度关系才最大
第2个回答  2011-12-03

ggg

第3个回答  2011-12-09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反思。一项调查显示,多数受访者痛感当前社会日趋冷漠。
小悦悦离我们而去,随之又有几起儿童因交通伤害死亡的事件也被曝光。如果说,18个路人的冷漠具有社会普遍性,那么,接连数起孩子因交通伤害而过早夭折同样不是个别现象。在拷问人性良知和社会道德淡漠的同时,我们也要反思“小悦悦事件”所反映出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如何看护好孩子,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家庭、政府和社会该怎么做呢?
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强烈的关注与反思。不仅国内,更在海外社会掀起轩然大波,这是海外关注中国“道德话题”曝光率最高的事件之一。有人说,“小悦悦的死”引起了人们心灵深处的震撼,人们纷纷呼吁我们应该“拒绝冷漠社会”。
但是,有专家认为:对“小悦悦事件”的反思,既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也不能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评论
在全社会建立保障儿童安全机制
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因此,在一些场合我们有意无意地忘却了对他们应有的保护。真正重视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的独立权益,而非成人的附属品,我们才有可能站在儿童的角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机制。
必须承认,孩子夭折,父母所遭受的痛苦绝对高于任何人,但同样要正视,不少孩子即便就在父母的眼皮底下也同样陷入滚滚车轮之中,留下斑斑血迹,尤其是农民工子女,因为忙于生计,家长更容易疏于监管与照顾。对于儿童的保护,从来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也不是一个家庭个体的问题,但是人们往往将其视为私事。其中,有家长疏忽照顾而酿成的惨剧,也有家长人为制造的伤害,更有家长万般无奈下导致的局面。我们始终未能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因此,在一些场合我们有意无意地忘却了对他们应有的保护。
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孩子的保护是近乎严苛的。比如,有的对非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时段、时长,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否则构成违法;有的要求制造商对未成年人的用具有额外的照顾与设计;有的立法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乞讨;有的对于父母虐待孩子、独留孩子、疏忽照顾孩子的行为,不管出发点如何,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倒不是说,所有对儿童的保护都应该诉诸法律,因为法律能为保护儿童权益做多少,很大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的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又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上,“小悦悦事件”应当引起深刻反思,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当前司法习性下的反思,包括司法伦理对社会伦理影响的反省。
全社会可以为孩子做的还有很多。首先真正重视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的独立权益,而非成人的附属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站在儿童的角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机制。
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首先父母要提高监护意识,儿童不仅仅是自己的骨肉,孩子更是一个有生命、有尊严的独立个体,不是父母的财产,子女与父母平等,父母无权虐待孩子,无权以爱之名使用暴力。而对于孩子的监管照顾更要尽谨慎义务,据报道,目前交通意外伤害在我国已成为1-14岁未成年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小悦悦在自家店铺外遭遇交通事故,无论如何其父母对其疏忽照顾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全社会都要树立关爱意识。太多事例说明,有些责任绝非个体所能背负的。比如留守儿童问题,校园暴力问题,比如母亲杀害脑瘫双胞胎儿子后自杀的案件。“小悦悦事件”折射出广大农民工在教育、看管孩子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政府应增加更多的投入与公共服务,社会要给予更多的支持,使他们能更好地参与经济发展,在增加收入同时,也能更好地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观点
小悦悦事件 不能忽视于父母的法律责任
“小悦悦事件”事件,肇事者的法律严惩肯定的,即使对那18路人的道德的谴责也连绵不绝,但有谁想过小悦悦父母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呢?
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国内,对于悦悦的父母说安慰的话都不够,怎么可能还会将他们送上法庭呢?于心何忍?于道德何忍?但是,到底是以人治人 还是以德治人 还是以法治人呢?
或许很多已经为人父母或者还未为人父母的都会说,娃儿长了脚,总有看不到要乱跑的时候,咋个能说是父母的责任呢,特别是法律责任。我们国家对监护人定义:
一、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二、监护人的三项职责:1、监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2、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处理各项法律活动;3、育被监护人。
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未成年保护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必须监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包括生存权,所以父母对于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未成年孩子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而导致孩子受到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失的,都应该负以上相关责任,任何的无法时时刻刻照顾好孩子的理由都不应该作为法律辩解的依据。
(本期稿件由文英供稿)
■背景
在线调查“小悦悦事件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网,对4065人进行的在线调查发现,85.1%的受访者一直在持续关注“小悦悦事件”。受访者中,“80后”占28.8%,“70后”占37.7%。
50.3%的受访者表示,如果自己在现场,“一定会”向小悦悦伸出援手。26.9%的人表示“可能会”,15.5%的人觉得“不好说”;仅7.3%的人表示“应该不会”或“一定不会”。
至于当时的“18名路人”为何没伸出援手,70.7%的受访者觉得原因是“怕惹祸上身”,56.6%的人认为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作祟”,29.1%的人归因于“大家都无动于衷,谁也不愿出头”,还有10.5%的人相信“18名路人当时没看清楚”。
此外,多数受访者(87.7%)痛感当前社会日趋冷漠。不少人留言提出: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才是杀死小悦悦真正的凶手。
什么原因造成了社会冷漠?在受访者眼中有两大主因:一是“‘南京彭宇案’等案例暗示公众做好事可能会吃亏”(65.7%);二是“社会安全感不够,人们自保心态重”(64.1%)。
其他原因还有:“现在社会怨气太重,缺少温暖”(49.4%)、“自利主义盛行,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小利益”(45.1%)、“许多人自身利益常受侵害,无暇顾及他人”(37.2%)等。
同时,76.3%的受访者直言,“小悦悦事件”让自己反思是否曾是冷漠大众中的一分子。57.5%的人决心就算将来权益受损、生活艰辛也不会对他人冷漠。调查中,71.3%的受访者主张将“小悦悦事件”及其相关讨论,真实、全面地写入德育教材。86.1%的人呼吁全社会对“小悦悦事件”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与反思。
■链接
小悦悦肇事案的法律争议
最近,小悦悦肇事案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第一次撞到小悦悦的肇事司机已被抓获,而检察院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然而,这一逮捕决定引发争议,因为这次肇事案件视频清楚的显示出肇事司机是在制动不及时而撞到了小悦悦并将小悦悦卷入车底。而在其汽车停留片刻以后,肇事司机居然继续开车,而造成小悦悦二次遭受车轮碾压的结局。就第二次碾压行为来看,肇事司机如何能定过失,实在让人疑惑。
首先,肇事司机在撞到了小悦悦之后立即停车,那么,他肯定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按照当时的情况,小悦悦只能在其车底之下,那么,该司机明知小悦悦已经在车底下而继续开车碾压,完全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小悦悦是一名两岁女童,身体的抵抗力显著较弱,如被汽车碾压,必然性命难保。在如此确定的客观事实面前,肇事司机居然还继续开车碾压,按照刑法的理论来讲就是具有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退一步讲,如果说肇事司机的杀人故意无法确定,至少亦应构成伤害故意。
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说“以为他人业已死亡”,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查看小悦悦的伤情,就直接判断小悦悦死亡,这完全背离了人类的经验法则。
从本案的全程录像来看,肇事司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心理态度是明确的,而由于其后又有一辆机动车碾压小悦悦,那么,这就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当然,在第二位司机对小悦悦的碾压行为是否独立造成小悦悦死亡的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理出发,因此,第一位肇事司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结合在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之间的认定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追究第一位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已是最为慎重的做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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