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血液送检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醉驾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一是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二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需检验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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