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了母亲后无辜百姓冤死,自己却被释放,是哪个冤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2-09

明朝嘉靖八年(1529年)夏天,家住北京城的张柱,早起要去采摘水果。他背着水果筐,往后海方向去,这时候还没有天亮,天很暗。

突然张柱脚下碰到了一个东西,张柱伸手一模,发现是个人身体冰凉,是一个大约五六十岁的女子,身穿粗布衣服,躺在血泊中。

张柱被吓得后退,顺手捂住了鼻子,手上却沾满了鲜血。

他连忙丢下手机的镰刀和水果筐,匆忙逃回家。他惊醒了母亲,母亲问他话也没回,他脱下沾满鲜血的靴子就躺下了。

没过多久东厂差役就发现了女尸,经过辨认是胡同里的张孙氏。在尸体旁边发现一把镰刀和一个水果筐。东厂差役顺藤摸瓜找到了张柱家,他们发现了带血的靴子,并带走了张柱。

张柱的第一任审问官是当值理刑百户李青,尽管张柱说清了他只是个路过的,还是让李青头疼不已,经过严刑逼供,李青依旧没有承认杀人。

李青,居然在没有招供画押情况下,判张柱杀人罪结案。并上报嘉靖皇帝,皇帝下发刑部终审。

然而,刑部确认为这个案子有疑点,死者身体胸部中了三刀,应该大出血,张柱却只有靴子有点血迹,身上衣服却没有血迹。而且镰刀很新,没有血迹。于是刑部又上报皇帝,皇帝也觉得有问题,命刑部郎中魏应召主审。

而此时,关键人物出场了,这个人正是死者张孙氏的女儿张秀萍,她在死者当晚事发前发现,母亲跟哥哥张福吵架,后来却没有了声音,因为哥哥张福好吃懒做又好赌,经常找母亲要钱,所以妹妹也就见怪不怪,吵了一会就没声音了,直到一大早却发现母亲不见了,家传的碧玉也不见了,却发现哥哥张福慌张跑回家,身上穿着血衣。而张秀萍问哥哥张福,一句话也问不出来。

直到听到母亲被害的噩耗,又听说邻居张柱做了替罪羊,张秀萍找到张柱家谢罪,在张柱母亲的哀求下,一同去了刑部指证自己的亲哥哥张福。

魏应召知道了之后,亲自去街上查访,周围邻居都觉得张柱为人老实,人品也不错!而张福却不一样,不务正业好赌,评价都没法说出口!再加上魏应召从一个采藕人那里得知,不经意间发现张福扔了一件东西到后海。

魏应召于是派人在后海打捞,发展了一把牛耳尖刀,刀上有血迹,还发现一家当铺,“享盛当铺”发现了张福家的传家碧玉,当单存根显示,是张福母亲死后第三天。

而当这个东西的人,是个赌徒,被魏应召抓住,招供说是张福母亲死后用五百两从张福那里买的。有凶器血刀,还有采藕人,赌徒供认的当铺,重重证据下,张福只能供认是自己杀了母亲。


原来事发那天,张福又赌输了,又回家找母亲要钱,还要母亲把传家宝碧玉给他,母亲不给,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张福赌瘾上了头,连续捅了母亲三刀,赶紧就跑了,把刀扔进了后海。

之后,他的母亲尸体被张柱碰到,张柱倒霉当了替罪羊,张福却卖了传家宝碧玉,继续赌钱去了。

事情到这就完全清楚了:张柱无罪,张福是杀人凶手。

可是,没有这么简单,魏应召惊奇的发现,有人告诉他,张福是东厂的卧底、线人。

这就让魏应召犯了难,且不说张福是不是卧底,东厂可是惹不起的,据实处理这个案子,会打了东厂的脸。

于是魏应召就去了东厂,找到东厂百户李青等人。

东厂百户李青听说案情,他想,东厂的人犯了事,讲出去名声不好。于是,他只是表面答应,暗地里却捅了魏应召一刀。

李青密诏给嘉靖皇帝说,张福的妹妹张秀萍与张柱有私情,被张秀萍母亲张孙氏发现,于是张柱杀了张孙氏,嫁祸给张福,而魏应召收受贿赂,草菅人命。

嘉靖皇帝本来就不信任大臣,而是信任东厂,于是下旨魏应召却进了大牢。皇帝下旨,让刑部尚书周伦,大理寺卿葛浩,都察院右督御史熊浃三法司会审。

前两位都借故回避了,只剩下熊浃主持大局。熊浃也犯了难,问身边的刑部侍郎许赞,许赞却说支持东厂原判,张柱是杀人凶手。

熊浃经过一道考虑,决定还是跟皇帝如实报告这件事。

嘉靖皇帝知道后,感觉如果翻案,不仅东厂会被打脸,自己也会被打脸。

嘉靖皇帝本来只是一个王爷,是明武宗朱厚照没儿子,大臣才让他当皇帝的,大臣们开始处处跟他作对,让他认明孝宗,为父亲,嘉靖皇帝不从,认为应该认自己父亲为皇帝,于是就引起了著名“大礼仪之争”。

如果东厂这次被打脸,那么他就会处于下风,这是嘉靖皇帝万万不能忍的。

此外,最终让嘉靖皇帝下定决心的是,他发现,张柱原来做过他哥哥明武宗朱厚照老丈人家的仆人。而他最痛恨就是外戚,尤其是死去的哥哥朱厚照的外戚。这让嘉靖皇帝下定了最后的决心,要趁机打压外戚。

于是,嘉靖皇帝选定了三法司会审中支持东厂的刑部侍郎许赞。许赞也不负他的希望,他让这样一个冤案,成了一个真正的冤案。

结局是:

张柱以杀人罪处死,张福是被张柱和张秀萍诬陷,无罪释放,张秀萍杖责一百,都察院右督御史熊浃被革职,魏应召发配云南充军。

随后,魏应召母亲跳河自尽,张秀萍不堪其辱上吊自杀。

而许赞是此案的胜利者,官运亨通,从吏部尚书做到了内阁大臣。

嘉靖皇帝也是胜利者,利用这件事他打击了一下外戚势力。

最后说明一下,《明史》中详细地记载了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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