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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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2
网友留言[收藏] [其他] 述说网友: 墨菲的天堂 (42.62.0.*)2012-11-8 14:20已回复 刘书记:您好,我是成都铁路局车辆段一名去年刚退休下来的铁路老职工,在车辆段奉献了三十年,在我自身身上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从96年开始我们段安检室年年都要组织职工到成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门诊部进行健康体检,可08年4月10日段安检室突然通知我到局疾控中心去,到了主任就拿了一份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给我,我看我患的是职业病苯中毒,我当时质疑问主任,你们没有疑似职业病诊断吗?拿出来就是确诊职业病苯中毒吗?长达这么多年你们告知或通知过我吗?另外我告诉他我的工作单位一栏单位写错了,为什么写成成都东车辆段,少写铁路局三个主体大字,他说你提出的质问我无可奉告?就这样,我拿着诊断证书到局劳卫处,主任看后说,你不是我们铁路职局职工?回去找你的成都东车辆段,我真是目瞪口呆,我无法用语言来质问?白纸黑字盖有大红印章并有签名的法律文书就这样无效至今?人活至今就这待遇还办理成正常退休?

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留言内容已被隐去,如要查看请与管理员联系。[推送到人民微博] [浏览微博] 编辑 返回页面顶部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铁路局 2013-1-7 09:22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成都北车辆段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了您在网上留言中所反映的情况,经核实,目前我局成都北车辆段在职和退休职工中均没有发生过 “职业病苯中毒”的情况。据分析,您留言所反映的职业病情况与 “成都铁路成都东车辆段整备队”(集体所有制企业、独立法人,以下简称整备队)退休女职工汪自艳的情形大致相符,但您所反映的事实基本不属实。   您的用工性质及基本情况。   汪自艳,女,1961年2月2日出生,自1982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是与整备队签订劳动合同,其身份明确为集体所有制职工,且不曾发生过转变。   1996年7月至2001年6月,在整备队向成都北车辆段提供劳务期间,从事修理货车的油漆工作,2011年2月返休。您的工资待遇和社保关系(也括工伤保险)等均由整备队按规定进行办理,因此,在您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当由其劳动关系所属的整备队为其申报和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您工伤的发展过程。   您在从事油漆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了由单位组织的定期体检。1999年11月,成都铁路局疾控中心将您列为 “苯作业观察对象(不调离原工种)”;2001年6月,整备队在接到疾控中心诊断其为“苯作业观察对象,建议调离油漆作业”的诊断书后,将您调离油漆作业岗位;其后的检查中均没有确诊病情,直至2008年4月,疾控中心确诊您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汪自艳工伤申报、认定情况。   在被确诊为职业病后,整备队按规定为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认定,您于限定截止申报日期的前一天在整备队的工伤申报表上签字。整备队依法依规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手续。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伤残七级,并于当年清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汪自艳上访的情况。   您自被诊断为工伤后,错误地认为:如身份转变为成都东车辆段全民职工,其工伤及个人的相关待遇都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坚持要求由成都北车辆段为其申报工伤,并长期到整备队、成都i东车辆段和铁路局上访,局劳卫处、纪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曾多次接待,耐心地向其解释工伤有关政策;成都北车辆段领导、整备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坚持与您谈话沟通,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并当面解答您提出的诉求,引导您通过法律渠道合理解决问题;   汪自艳上诉的情况。   您在工伤己经认定并清算了相关费用后,以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填写的单位名称为成都东车辆段为由,坚持要求由我局成都北车辆段重新申报和认定其工伤,同时提出巨额赔偿的要求。并于2008年11月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因不属于受理范围末被受理。2009年分别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和中级法院起诉,提出由成都铁路局、成都东车辆段、整备队和疾控中心共同承担高达104万余元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均为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您在网上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注:我局成都北车辆段原名成都车辆段,1998年3月拆分后更名为成都东车辆段,2012年7月1日迁址后更名为成都北车辆段)返回页面顶部 留言已有回复,欢迎发帖者点击右侧的"发表意见",写下对回复情况的满意程度,并建议您留下联系方式。再次举报冒充成都铁路局回复不属实情况?赤裸裸的推卸责任麻痹网友?难道我在成都铁路局车辆段工作三十年属什么身份我都不知道吗?这是公开践踏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伤条例,请广大网友网民高度关注有这样的央企成都铁路局车辆段渎职侵权,不作为,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事实,隐瞒真相还在搞掩耳盗铃之策逃避法律责任,事实面前否定事实。举报人,成都铁路局车辆段职工职业病人苯中毒,汪自艳。举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推委目无党纪国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真相至使职业病人长达五年无法享受到职业病待遇工伤待遇伤残待遇?并勾结省市职能部门违法乱纪给我在省人社厅办理正常退休在巿人社局申报工伤和伤残鉴定使我在按法律程序打官司诉讼和投诉申诉上告上访都不敢接待受理
举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推委目无党纪国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真相至使职业病人长达五年无法享受到职业病待遇工伤待遇伤残待遇?并勾结省市职能部门违法乱纪给我在省人社厅办理正常退休在巿人社局申报工伤和伤残鉴定使我在按法律程序打官司诉讼和投诉申诉上告上访都不敢接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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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30
成都铁路局电咨询话是铁道部统一电话12306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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