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1997年5月13日,被告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原告处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1997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公司房产--瓠城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1997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1998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帐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问题】(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是一种什么性质类型的信用卡?其基本特征是什么?(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使用要求有何特别规定?(3)本案是否可以将金穗信用卡持卡人列为诉讼主体?为什么?(4)本案若原、被告没有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那么金穗信用卡持卡人的行为将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为什么?(5)本案汝南县人民法院应做怎样的处理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1个回答  2011-12-22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是一种借记卡。2,没有特别规定,基本与人民银行的就关于借记卡的规定相同。注意,规定不得透支。3,不可以。因为,单位卡的帐户主体是这个单位,即百货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持有该卡,只是基本职务授权的职务代理行为。即持卡人的身份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民事行为的代理人是不能作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4,如没有签订透支合同而透支,属于恶意透支,即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列入刑事犯罪给予打击。5,如无其他特别情况,法院当然应判决限期清偿本金及透支利息及罚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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