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1997年5月13日,被告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原告处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1997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公司房产--瓠城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1997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1998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帐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问题】(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是一种什么性质类型的信用卡?其基本特征是什么?(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使用要求有何特别规定?(3)本案是否可以将金穗信用卡持卡人列为诉讼主体?为什么?(4)本案若原、被告没有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那么金穗信用卡持卡人的行为将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为什么?(5)本案汝南县人民法院应做怎样的处理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