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保存在中国国家博物馆。1912年2月12日,清朝历史上最后一位皇帝,同时也是自秦始皇创立皇帝制度以来的最后一位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于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夏历),颁布退位诏书,作统治之最后结束。由于溥仪当时年仅六岁,无行为能力,因此由隆裕皇太后(孝定景皇后)临朝称制。
全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相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於前,北方诸将亦主张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扩展资料
史料记载
同日,颁布《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优待皇室条件》。《清宣统政纪》记载其主要内容是:
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七、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设在太和殿的隆裕太后灵堂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biàn)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为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国政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宣统帝退位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