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同学于7月25日在北京宣武区某饭店吃饭 被服务员和保安打伤 但是经过法医鉴定后说不构成轻微伤 只能双方调解 现在我们在分局调解过程中 可以提出让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我们可以出具当时被打后的伤势照片 如果我们提出让对方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样合法合理吗?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下好吗?最好能找到很有用的法律条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