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被称为物的违法论。物的违法论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主观意识不是违法评价对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包括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
结果无价值的意义:
结果无价值论可以在保障国民自由的前提下,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评价以结果无价值为必要,故理当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
结果回避可能性意味着这样的关系:如果行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结果就不会发生;倘若行为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结果仍然会发生,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在行为人通过行为使结果发生的场合,刑法规范是为了防止将来在相同状况下发生这种结果而予以处罚的。在这种状况下,倘若行为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回避结果时,通过刑罚处罚来强制这种义务的履行就完全没有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果无价值
可以理解为行为无价值与其正好相反么?
追答基本可以这么理解,但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相反,行为无价值论是与之对立的观点,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对法意的侵害,亦即是否具备违法性。
主要区别是判断标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