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应当合并审理未合并,二审法院能否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双方都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同一个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没有合并审理,劳动者一方起诉的案件已经判决了,而且提出上诉了;单位一方起诉的诉求在前面一个案件中实际上已经全部处理了,但是法院以另外一个案号又开了一次庭。法官说要么在原来判决范围内作出判决,要么等着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时再做处理。
眼看一审法院会拖着等二审法院发回。二审法院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吗?我作为劳动者应当在程序方面做点什么?怎么才能让一审法院尽快作出处理?请各位大神指引,谢谢!

第1个回答  2020-10-14
二审法院不会以这样的理由发回重审,因为你说的不能成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14
在双方提供新证据后进行第二次审核,表明该案仍是原审单位审理的案件。这很正常。
第3个回答  2020-10-14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处理。
第4个回答  2020-10-14
对仲裁不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向不同的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就可以,单位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单位程序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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