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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对反致的原因
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为何不采纳
反致
制度
答:
第一,
适用反致制度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对待这个问题应该是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适用反致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恶性循环,如果适用反致,这方面的限制法规就必须出台,可能这方面时机还不成熟 第三,
反致会对法律之确定性
可预见性造成一定的挑战,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普...
反致
现象有哪些利与弊
答:
3. 我国作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各法域之间也存在冲突,即所谓区域法律冲突
。从历史和现状分析,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困难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需要。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法院网-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以上内容...
我国
禁止转
反致
什么意思
答:
它意味着当一个行为或态度被明确规定为违法或不合适时,个人或组织不能随意改变立场或行为方式
,以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社会稳定。这一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法治和公平正义,防止滥用权力和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禁止转反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原则。
反致,转致与间接
反致的
异同?/应如何评价反致?
答:
3、反致也可能适用外国法
,而这正是任何一个 *** 国家所忌讳或尽量避免的。国际私法上适用外国法比较有名气的理由是国际礼让说。也就是双方互利互让从而互相适用对方的法律。但反致制度一旦被规定,对所有外国在理论上都应当一视同仁的,也就谈不上国家的选择权利。综上,反致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制度,并...
介绍
我国
立法对
反致
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
反致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一国承认其他法域的冲突规范
。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了。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以传统的冲突法规范为主,而反致作为缓和冲突规范僵硬性和达到特定结果的手段,在排除
适用反致
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例外地接受反致。即使当今各国在普遍采用反致的同时...
为什么合同领域不接受
反致
答: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以扩大国内法的适用范围 赞成论认为,除转致以外,反致与间接反致的直接后果都是导致本国法的适用。但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规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形,是由于外国法的适用较为妥当。如果因为
反致的原因
使本应适用外国法的场合仍适用内国法,则丧失了国际私法选用外国法的本意。
如何评价
反致
理论
答:
三、采用
反致
于实际司法实践不便。因为这会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四、采用反致会导致的适用法律循环,准据法无法得到确定,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C.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一.普遍采纳的趋势 二.适用领域越来越趋同 三.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不断受到限制 D.
我国
有关...
下列关于
反致的
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答:
产生
反致
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它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
我国
既不承认反致,也不承认转致。直接反致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转致涉及三个...
国际私法中“
反致
”的概念
答:
反致
:根据A国的冲突规范该适用B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但根据B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最终适用A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作为判案的依据即为反致。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适用的冲突规范归责
答:
这些规定都表明
我国
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
反致
。 (二)识别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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