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现象有哪些利与弊

如题所述

反致现象利的方面变现在用某一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弊的方面表现在带来了一些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有时还激化了国家之间的矛盾。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在国内理论界对反致的适用有三种态度:全面接受,有限制接受;拒绝接受。本人比较倾向于在国内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理由包括:

对于反致的观点:

1. 反致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内法的适用,实现内国实体法所体现的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反致达到判决一致。判决一致,正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反致作为一个比较好的调和方法,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 不可否认,反致也存在着弊端,如实践中的“恶性循环”等。如果对其全面接受,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通过适用范围和种类上进行有限制的接受,发挥反致的优势,做到更好地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我国作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各法域之间也存在冲突,即所谓区域法律冲突。从历史和现状分析,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困难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需要。

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法院网-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反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0-26
6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