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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章专有部分具有哪些特点
建筑物
的专有部分
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答: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1、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为:(1)“具有构造上的独...
专有部分
是指
具有
结构上和使用上的
答:
该条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第一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就是来源于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这一表述,也有学者赞同。我国学者王利明先生和陈华彬先生也赞同“区分(境界)的明确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一个标准。从立法来看,《物权法》第六章的章名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物权法第六章
所称
的专有部分
答:
法律分析: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
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
,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答: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窗外平台属
专有部分
吗?
答:
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露台可否作为
专有部分
赠给业主?
答: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
物权法
里提到的业主
专有
部位指的是
什么
?
答:
(一)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业主
专有部分有哪些
答:
不是专有部位,是专有部分,定义如下: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
关于楼房的法律
答: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
章第
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
专有部分
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
所称的业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
哪些部分
组成
答: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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