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于11月29日获得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一样一个规定的变化:
生育间隔期取消——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想再生个孩子,不必再间隔4年以上。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
我的现状是:
如果是男女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已于2004年生育第一胎,为女孩,女孩今年4岁;而早在2006年就已经生育了第二胎,为男孩,因当时政策不允许所以至今未上户口(上户口要交一笔不菲的罚金)。
我的疑问是:
1。有了这个新的修订条例,是否可以规避以前的政策约束而不必交罚款?
2。新的条例是现在(2008年12月3日)适用还是一定要等到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