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57条规定原文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法律后果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生效力后,此时买方需要向卖方返还财产,而卖方需要向买房返还价款。而对于财产返还的性质,目前存在着不当得利请求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之争。根据最高法的观点:“此时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我国立法并未采物权行为理论,不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学界通说,我们也采此种观点。区分财产返还性质的实益在于,一方面在返还义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是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享有取回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反之,如果认为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则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另一方面,在待返还的财产被执行时,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而不当得利请求权则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还包括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时,此时资金占用方应支付利息。

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此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折价补偿。所谓“不能返还”,包括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受领的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因标的物已经灭失,造成客观上无法返还,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物。所谓“没有必要返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等,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

(2)如果一方当事人是通过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此时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要注意两点:一是原物返还或者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是并行的后果。也就是说,原物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后,如果当事人还有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过错进行赔偿;二是赔偿损失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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