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在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出借人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经督促,借款人仍不偿还借款的。法院即可以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另外,借款人未按照法律的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或者抗拒、阻碍执行;或者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下,也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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