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状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是否犯罪。
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常见特殊因果关系的总结:
(1)劝人乘坐飞机、火车,他人因此死亡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轻击乙,但乙有脑梅毒瘤,竟然死亡。甲的行为与死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病不知情,则甲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4)因果关系的断绝:甲毒打乙,乙3小时后会死亡,但2小时后发生地震,乙被倒塌的房屋压死。由于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5)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未经通谋的情况下,同时射击丙,均打中心脏。由于二人都击中了丙,故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6)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未经通谋,都给丙投毒,毒药量均为致死量的60%,结果致丙死亡。由于二人的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7)介入医生的医疗过失呢,如果医生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并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大医疗过失造成的,那么因果关系就中断,医生的行为成为死亡原因。如果医生存在一般医疗过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为,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8)可替代的充分条件:甲给丙的水壶中的水下毒后,乙又将丙的水壶钻了个小孔,结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时,发现水已漏完,最后干渴而死。
此时如何判断呢?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为!所以,乙的行为是丙死亡的原因。
(9)迫不得已的(不异常的)被害人的行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点着,乙不得不跳入河里灭火,因此被淹死。此时,尽管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仍然认为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扩展资料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见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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