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复员的什么时候分配工作啊

具体时间能说一下吗?不要说就这几天了,谢谢大家了
我是安阳市的

城镇户口才能分配工作,,农村户口不能分配工作,不管是男兵还是女兵,,按规定复员后第二年才分配工作,具体什么单位要等到第二年九十月份的时候才知道名额,,名额下配到单位,到时候你才知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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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04
军转移交重要信息<关于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关于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的移交安置工作,根据总政干部部《关于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计划问题。各单位要按照部政治部批准下达的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对拟转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真拟制安置计划。对五级以上伤残或患癌症、精神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2007年1月1日以后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2006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2004年4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干部,不得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对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期满、劳动教养结束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列入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对2006年度批准转业的少数确因安置不符合政策未离队或地方未发报到通知的干部,继续商地方进行移交安置,不列入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其他原因未离队的干部,除已办病退、改作留队的外,按照能够移交出去的原则,可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对师级职务干部(含局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列入转业安置计划。为缓解地方安置压力,确保安置质量,对师级转业干部比较集中的少数省市,将通过年龄和任职时间等条件,在数量上进行适当控制。

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数据库,在2007年干部转业复员工作会议期间集中汇总。

二、关于自主择业条件问题。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干部,本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确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须统一填写《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装入本人档案。

三、关于安置去向问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特殊岗位是指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到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四、关于档案材料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核和移交工作。对转业复员干部的入伍时间地点、晋职晋级、立功受奖、学历学位、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等材料,要收集齐全,认真甄别,准确填写。为方便地方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队享受待遇的职务等级批注表》(式样见附件3),并装入本人档案。

各转业办对部队移交的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要严格管理,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向地方移交。对地方审档和安置过程中退档的,要依据中央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转业复员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按当地军转部门的要求统一送达并向地方移交。有师级转业干部的单位,尽快报齐相关材料(《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档案将于6月中旬集中送总政干部部审核。

涉及转业复员干部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0-04
各个地方的复原分配工作是不一样的,建议直接咨询你们当地的职能部门
第3个回答  2008-10-04
看关系,看后台,看腰包,看机遇 !

如果你不具备以上的条件的话,请你自谋职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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