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一起注册的公司 一个是法人一个是监事 结婚后是属于法人一个人的婚前财产吗?

如题所述

结婚前一起注册的公司,结婚后是否属于哪一个人的婚前财产,要以股东为准。
如果两个人都是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个人财产。
如果一个人是股东,另一个人不是股东,这个公司就属于一个人所有,无论另一个人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公司财产都没有他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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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16
既然是结婚前一起注册的公司,结婚了为何还要纠结这个问题。
难道你们不是真爱,不是真爱为何结婚。
结婚不是儿戏,夫妻应该相濡以沫,同甘苦,共患难,有苦同享,有难同当,结婚前一起开的公司,为啥要纠结结婚后属于谁的财产。
不管结婚前是谁的财产,结婚了,打算终生于老的,就是你们共同的财产,如果结婚是带有目的的,那么,离婚也是应该净身出户的。
第2个回答  2020-10-06
1.《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发》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3.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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