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以“四个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如题所述

2005年2月,胡锦涛首次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使公平正义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就其主体来说,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就其内容来说,权利公平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就其实现过程来说,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

实现权利公平的途径主要是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立法权的公平,消除部门利益立法和背离公共意志的立法倾向。其次,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在保证权利公平方面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形式。它要求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则的约束。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规范和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才能提高整个社会运行效率。从本质上看,规则公平最主要的是对执政者和政府的要求,执政者和政府在实现规则公平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建立、改革和完善社会政策和制度,形成公平的社会运行规则。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它赋予每个职业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正义观,回答了社会公平的起点、前提、保障和目标等基本问题,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特征,明确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条件、途径和结果,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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