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产二十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房主已去世,其子女可否要回房产?'

如题所述

1、当时签订合同至今仍未过户,房屋所有权仍然在原房主名下。
参考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这里的除外,就是指物权法第28-30条所说的因判决文书继承遗赠合法建造等而取得物权。但是: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归根结底,就是没有办过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仍然没有实现变更。

2、其子女能否要回房子?既然所有权没有变更,从物权法的角度虽然仍掌握房屋;但是仍然不能要回房子。(1)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方基于二手房买卖合同而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即入住),这种占有 不属于依法可以排除的妨碍。
(2)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更明确说明了对方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性,你朋友无权要求他们腾房,无法要回房子。

3、如果现在要办理过户怎么办?
(1)、要求现存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相关公证手续,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房产继承人人陪同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发生转移。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房屋仍属原房屋所有人的遗产。继承人取得继承房屋所有权后再与买受人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2)、房产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所有权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或怠于办理继承手续,房屋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继承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房产继承人履行依据《房屋买卖协议》产生的债务,实际交付房屋所有权,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房屋继承人不继承房屋,放弃继承怎么办?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这条规定看,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从而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如果准许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会导致没有适格的被告,债权人又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且继承人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所以,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会判决放弃继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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