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帮被告交诉讼费合法吗?

原告交诉讼费能理解,但判决后原告胜诉,法院要求原告替被告交诉讼费,并美其名曰执行后会让被告还给原告的,这样做应该是不合理,不合情的,不知合不合法?惠安县法院就是这样做的。这种霸王生意法院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是不会亏本的!原告获胜无法执行,本来就很痛苦,法院再这样做是不是雪上加霜?是问法院是在做生意吗?据了解泉州地区只有惠安法院是这样做的!

一般诉讼费先由原告交,如果被告败诉,且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被告需要到法院交诉讼费,或者和法院协商,直接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如果法院没有开庭,还未审理案件,被告不需要交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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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9
不合法,原告应该在立案的时候交诉讼费,判决以后就有败诉方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8-29
肯定是不合法合理的 可以拒绝缴纳追问

拒绝交人家不立案!而且胜诉以后还不退!算到标的款里了!现在又改了,胜诉后就退替对方交的诉讼费,但以前交的做帐了,也不会退了!这应该是霸王条款吧!把以前改了应该是以前错了或者是帘

不合理!那就该改过来,找个借口说入帐了无法退合理合法吗?谢谢!

第3个回答  2014-08-29
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