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驳回管辖异议、对起诉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确认或不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起诉/上诉、发回重审、驳回案外人异议……但是,有部分实体法律关系的处理也用裁定书,如刑事二审维持原判的,减刑、假释,死刑/死缓的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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