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3大类8小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法中八小类是指:第一类为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第二类为调整行政机构编制的行政编制法;第三类为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第四类为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第五类为行政复议法。第六类为行政赔偿法。第七类为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第八类为行政监察法。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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