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小数小数点前的“0”不能省略。不论是叙述性文字或图表中,纯小数小数点前的“0”都不能省略,不能出现诸如“27、39”等格式的数字。
(2)阿拉伯数字不能与除“万”、“亿”及SI词头中文符号外的汉字数词连用。如:“一千三百万”可以改写成“1300万”,但不能写成“1千3百万”。
(3)4位或4位以上的数字,在书写时采用三位分节法。
数字起源两种说法:
一是说起源于中国,史书上说中天皇君兄弟十三人,号曰天灵,其中一人发明了数字,继而又发明了天干、地支。发明数字: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卅、卌、百、千、万。
另一种说法数字是发源于古印度,并不是阿拉伯人发明创造的。数字后来被阿拉伯人用于经商而掌握,经改进,并传到了西方。
西方人由于首先接触到阿拉伯人使用过这些数据,便误以为是他们发明的,所以便将这些数字称为阿拉伯数字,造成了这一历史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