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008年开的药店
不认证会有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项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综上所述,如果你拒不申报认证的话,药监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你逾期不改正的,药监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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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7
没有具体说明.这只是国家淘汰药店的一些方法.只是一个趋势.以后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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