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6-15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四)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5月21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13日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意见。
今年,深圳中院院长邓基联在深圳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谈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逃避执行乃至暴力抗法问题十分突出。去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32591件,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高达30948件,在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仅有5%。为此,深圳市市委书记李鸿忠提出,深圳要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深圳的这部地方性法规,其重要手段就是要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将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开。同时,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
记者了解到,深圳关于执行的特色立法,织就了一张围堵“老赖”的恢恢法网:被执行人须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将面临被悬赏举报;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将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并向社会曝光,还将被限制出国、出境以及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等;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等七种行为,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判刑。
《决定》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其个人财产状况、生活消费、信誉保证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紧密联系,敦促其自动履行民事裁决的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