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全款的商品房在备案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因开房商债权案件),能否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如题所述

可以要求法院解封。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后对该房屋是拥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限的。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就是所谓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承包人无法获得工程款的,可以在拍卖该房产的过程中优先受偿,其优先效力高于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使是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也不得对抗全款支付房款的消费者,也就是全款支付房款的消费者对于该房屋是拥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的。
司法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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