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你好,这个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的分工,治安大队不能办理刑事案件,执法职能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由刑警大队或者经侦大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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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06
治安部门是可以办理刑事案件的,但是仅仅可以办理少数,目前为止是111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在百度学术里能找到
第2个回答  2016-12-20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能否合法搜集证据,保证每一份证据如嫌疑人供述、证人陈述、勘查笔录等证据是合法搜集的,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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