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乱收费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 十 条、 国 家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免 收 学 费。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对学校收费及财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学生退学,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选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学校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应建立健全财产、财务规章制度。要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和学校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帐。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取的建设费等款项和学杂费的结余归学校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旭举办者所有。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学校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产、财务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学校财产、财务进行审计。对于转移、挪用、侵吞学校财产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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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6-05
目前,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学杂费大体是:小学一般每生每年在600元左右;初中每生每年大约在800元左右,这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收入较高的家庭来说,也许是微不足道的支出。但是,对于贫困地区的学生来说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适龄儿童大都是多子女家庭,经济本来就很拮据,难以负担几个孩子的教育支出。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

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他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杂费,住宿费不予减免。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

七、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八、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实行收费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不执行本规定。

十、有些地方或部委所属院校,如1989学年度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条件尚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1990学年度实行。
第2个回答  2006-06-01
规定归规定,执行归执行,二回事。
第3个回答  2006-06-05
我们的学校也乱收费..................同感
第4个回答  2006-06-05
楼上说的很详细了 我就不多说
顺便对当前教育系统的黑乱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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