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苏州日本电波公司的员工,近来金融风暴影响,公司效益下降,要求我待岗!我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签订的,职位是操作工,请问:
1、我能否以待岗与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不同而要求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同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我是2002年进入该公司的,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有6个月的赔偿金对吗?
3、如果公司不同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可否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金?
4、如果需要劳动促裁,我的胜算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