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不热,投诉到法院需要什么证据

如题所述

若发现家中暖气不热,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供热公司前来维护,这样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人员可作为证人。业主应该当即拨打供暖热线,并保存语音详情及通话记录单,这样让证据更具说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供暖费纠纷案件自测室温难作证 法院建议业主保留投诉记录

进入采暖季,热力公司与业主围绕供暖纠纷案件增多,该类案件审理一般在取暖期后,由于取暖季室内温度无法还原,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业主往往处于弱势,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

近日,怀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由于业主保留了当时供暖投诉电话记录,法院最终判决减免业主一个月取暖费。怀柔法院表示,业主应尽量保留投诉电话记录,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业主被判减免一个月供暖费

2015年冬季采暖季,某热力公司为李先生提供服务后向其收取供暖费,但李先生以热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暖、温度不达标等理由,拒绝向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热力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怀柔区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2015年11月1日至30日间通信详单一份,证明自己在这期间共向热力公司拨打报修电话19次,均反映暖气不热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供暖费纠纷案件自测室温难作证 法院建议业主保留投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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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4

若发现家中暖气不热,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供热公司前来维护,这样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人员可作为证人。业主应该当即拨打供暖热线,并保存语音详情及通话记录单,这样让证据更具说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供暖不热的原因:

在集中供暖范围内,一个突出管理顽疾是,一管道故障或一家拒绝缴费,就造成一个单元甚至一栋楼的停暖,这种“连坐”式处罚手段生硬、武断。

其实只要居民按时交了取暖费,便与供暖企业形成了契约关系,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住户与热力公司的纠纷中,政府应积极协调,保证供热工作平稳进行。

2003年11月,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三大目标,一是实现供热市场化,以市场调节来代替过去的福利供热;二是通过城镇供热方式的改变,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三是在市场化背景下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供热。

不可否认,市场化是供热改革的关键。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目前大部分群众取暖难的问题,终究要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推动。主管部门应尽快树立全局观念,让责任心“升温”,集中供暖的管网中哪些运转良好、哪些急需维修,应当心里有数、尽快督促解决。

尚未纳入集中供暖的住户,也应用其他手段予以补贴,并加快改造进度。政府还应牵头对陈旧老化供热管网进行摸底,并建立档案,制定“老旧管网改造时间表”,对超期服役、失水量大、热损耗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供热管网加大改造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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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4

若发现家中暖气不热,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供热公司前来维护,这样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人员可作为证人。业主应该当即拨打供暖热线,并保存语音详情及通话记录单,这样让证据更具说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供暖费纠纷案件自测室温难作证 法院建议业主保留投诉记录

进入采暖季,热力公司与业主围绕供暖纠纷案件增多,该类案件审理一般在取暖期后,由于取暖季室内温度无法还原,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业主往往处于弱势,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

近日,怀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由于业主保留了当时供暖投诉电话记录,法院最终判决减免业主一个月取暖费。怀柔法院表示,业主应尽量保留投诉电话记录,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业主被判减免一个月供暖费

2015年冬季采暖季,某热力公司为李先生提供服务后向其收取供暖费,但李先生以热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暖、温度不达标等理由,拒绝向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热力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怀柔区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2015年11月1日至30日间通信详单一份,证明自己在这期间共向热力公司拨打报修电话19次,均反映暖气不热问题。

此外,李先生还提供小区居民联名签字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自供暖开始起持续一个多月内暖气几乎不热,后期温度也都在15℃至16℃左右,且2016年3月13日起连续三天白天停止供暖。

另查明,李先生居住单元内其他业主自2015年11月18日至25日期间,曾向北京市供暖热线拨打投诉电话9次,均反映本采暖季室内温度很低。

怀柔法院认为,热力公司与李先生间的书面供暖协议合法有效。李先生称供暖季开始后一个月内没有供暖,并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报修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该时段内对供暖问题提出异议并多次向原告报修的事实。

在其多次报修的情况下,热力公司不能说明供暖开始后一个月内室温具体情况,也没有提供维修及检测温度达标的有力证据。

对于其余时段内供暖温度问题,李先生虽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热力公司则提供了2015年12月26日用户测温原始记录,证明李先生房屋采暖情况,因此李先生应当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向热力公司支付供暖费。

最终怀柔法院酌定供暖季开始的一个月内供暖费予以减免,对于其他时段内的供暖费,被告李先生照常缴纳。

业主提供证据大多无法采纳

怀柔法院表示,取暖费纠纷案件多以法院支持供暖公司诉讼请求告终,部分原因是一些业主无法提供充足证据。

一般供暖纠纷案件审理发生在供暖期后,法院无法前往现场勘查,业主一般口头辩称温度不达标,或者口头表述自己向供暖热线打过投诉电话,却又不记得什么时间打的。

有些业主会提供一些证据,如提供家人在室内穿着厚衣服的照片,证明温度不达标,但这些证据不能有效证明业主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而业主自行测温作为证据一般也不会被法院采纳,因为测温是一项专业工作,对于测温点和测温时间的选择有严格限定,业主的测温点和测温时间往往比较随意。

按规定,供热公司和业主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但供暖期长达四个月,关于抽测几日的温度能够证明温度是否达标双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第三方机构测温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也导致业主往往缺乏充足证据。

法院建议保留供暖热线通话记录

如果没有第三方测温机构及公证机关在取暖期内介入,业主该如何增强自己的证据效力?怀柔法院表示,如无法查明供暖期室内温度,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热力公司诉李先生的案件中,李先生多次拨打市、区供暖热线电话,并保留相关投诉的电话记录,而热力公司无法提供证明当时室内温度详情的证据,加之其他业主的证明也增强了证据效力,故可以认定供暖期开始的一个月内室内温度不达标。

而此后的几个月,由于热力公司提供了测温记录,李先生无法提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需要缴纳这期间的取暖费。法院建议,业主应该当即拨打供暖热线,并保存语音详情及通话记录单,这样可以增强证据链的说服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供暖费纠纷案件自测室温难作证 法院建议业主保留投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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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首先,建议热力公司将投诉电话设置成自动录音,当事人也一样可以留下录音证据;其次,当发现暖气不热要投诉时,最好先向物业反映,由物业向热力公司通知,物业公司就可以作为证人;第三,当事人在投诉测温时,可以让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比如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但不能随意找个邻居作证;第四,在投诉热力公司时,还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这样就能拿到热力公司签字的回执单,这也是法院所认可的证据,而这条也同样适用于热力公司;第五,如果确定要发生诉讼,用户在暖气不热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前来公证。
  最后,如果当事人拍照取证,最好在有年月日和时间的电视新闻画面旁边拍照取证,这些证据法庭都会综合考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10-28
不用投诉,国家规定供热回水温度在60~7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一般小区采暖进水温度80℃,回水温度60℃,温差为20℃。 现在的房子都有保温层,冬天即便没有暖气室温也不会低于20度左右的,应该考核暖气片和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暖气片进水和回水温度不达标我认为就应该拒交或见面暖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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