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 具体分析一下 大概两千字左右吧

如题所述

论社会团体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

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是使企业的财产关系明晰化。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企业财产与国有财产的界限不明,企业的自负盈亏无法实现,而且法律上已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及有限责任也不能真正确立。

一、明确财产关系的两种思路

目前从财产关系入手重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企业形态的思路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参照系,变国家所有制为企业所有制;另一条是以股份制为目标模式,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如果说前一思路是要改变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那么后一思路只是对国家所有制的现有格局进行改造,变革企业的组织形式。但人们常把这两条思路混为一谈,由“企业是法人,企业所有制即法人所有制”,最后得出“企业所有制与法人所有权除‘制’与‘权’的字面差异外,实质是一回事”的结论。“化全民为集体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是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企业所有制与法人所有权(股份公司)共同的指责。其实,企业所有制与法人所有权的性质和形式是截然不同的。
1.企业所有制
企业所有制是把现有企业资产的国家所有变为企业所有。主张企业所有制的同志大多强调“企业的主体是职工”,因此企业所有制的实质是企业的资产归职工集体所有,而不是归职工个人所有。实现这一转变的方法有三:(1)整体补偿型,即企业只要将国家对该企业的原始投资在过去及将来的若干时间内归还国家,已形成的资产就全部归企业所有;(2)部分补偿型,即以某一时点为准,企业留利或偿还银行贷款后新增的资产划归企业所有;(3)无偿划拨型,即直接把非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资产划为企业所有。目前,整体补偿型和无偿划拨型两种模式仍停留在理论探索中,部分补偿型则以集团股份制和“企业股”的形式开始试行,并有大面积蔓延之趋势。
主张企业所有制的同志强调,企业所有制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他们认为,既然承认现阶段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那么企业劳动者——职工集体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偿还国家的原始投资或贷款后,已形成的企业资产和收入就应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
2.企业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企业法人是指两个以上所有者(股东)组成的以所有者权利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的“人”的集合体(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法人)。它是区别于单个自然人的另一种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人所有权。拥有独立财产是企业法人在法律上被承认的第一要件,其财产来源于各股东的资本投入。从法律上说,企业的股东一旦将资金或财产投给企业法人,他就不再被视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而是由独资企业的企业主转化为法人企业(公司)股票的持有人。企业法人则作为一个不依赖于其参加者(股东)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和其他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的名义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发生各种联系。
准确理解法人所有权要弄清两个关系。
第一,所有权与股权的关系。股东一旦将其资金或财产投入企业法人,就丧失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而同时取得股权。确切地讲,股权是一种弱化的所有权。在占有上,股东拥有的只是“虚拟化”的股权证书而非货币或实物资产;在使用上,股东唯有通过股票表决运用这种权力;在收益上,股东仅是按期剪息票,单个股东不能主观决定红利率的高低;在处置上,任何股东都不能单独处置法人财产,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股,而这种转让只引起股东的变化,并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股权还是一种间接的所有权,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唯一联系是股票,他通过股票可以定期获得股息,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企业法人的行为提出看法,至于企业法人是否采纳,则是其两大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事情。在现代股份公司中,由于法人拥有股东数量的无限扩大,股东大会已日趋演变为法人的意识机关,而董事会这一并非完全由大股东组成的机构则成为法人的执行机关,任一股东对董事会不采纳自己的意见,除将股票转让于他人之手外没有别的选择。对企业法人来说,它既不在意其股票易于何人之手,也不担心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如何变动,只注目于维持企业的良性循环。
第二,法人所有权与自然人所有权的关系。法人所有权虽然在法律上同自然人所有权一样,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人归根到底是被自然人创造出来的一种社会组织体,在其背后总会有“人”的影子。这里的“人”即法人的股东。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是能够支配法人行为的,而法人的代表机关董事会也必须贯彻股东大会的意志。股东集体是法人的主体,它最终享受法人的收益,承担财产责任,并拥有法人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法人所有权是与自然人所有权不同的一种派生所有权或称准所有权。
概括地讲,企业法人所有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利益独立。企业法人不仅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使得法人不允许个别股东或国家侵犯自己的利益。它重视自身的发展,不允许任何不负责任的经营,在完成国家税收后,企业法人有权自主支配税后利润。二是责任独立。法人财产边界的清晰决定了它在经济上可以独担责任,当其由于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以至破产时,只以其拥有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并不连带股东、经营者或雇员,这是法人所有权的突出特征。

二、企业所有制与法人所有权的关系

如果说试图建立企业所有制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这两种改革思路存在共同点的话,那就是它们都试图从企业的财产关系入手,重新构造我国的企业形态,除此之外再无相同之外。两者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在企业主体上,主张企业所有制的同志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不明确企业主体,但由于企业所有制没有具体的所有者“人”格主体,实际上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与职工集体;另一种是明确企业主体是职工集体,大胆提出职工集体是法人的论点,由此得出企业所有就是职工所有,职工所有就是法人所有的结论。显然,主张企业所有制的同志实际上是将职工集体作为企业主体的。而法人所有权的理论支点则是:企业的主体是所有者(股东)集体,所有者既可以是购买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的其他公民,还可以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其他企业或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
第二,在财产归属问题上,企业所有制是将企业财产抽象地归职工集体总有。法人所有权则要求把企业的全部财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一位股东名下,财产因而具有明确的人格化。
第三,在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上,实行企业所有制的企业不改变其组织形态,企业的所有者仍然是唯一的,不过将国家转变为职工集体,它并未跳出独资企业的框架。而实行法人所有权的企业所有者主体是多元化的,这决定了它必须实行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主张法人所有权的同志又都是股份公司的倡导者。
第四,在对国家所有制改革的意义上,企业所有制主张国家所有权应由企业行使,实际上是将国家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以消除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干预,使企业获得完全的自主权。而法人所有权的确立则只是对现有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改造,它将变国家对企业的抽象所有为具体所有,变国家对企业的外部管理为内化管理。组成企业法人的股东不应是唯一的,公有制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应以国家所有制财产主体的层次化、多元化为前提,国家通过股份的吸收与转让,可随时调整对企业法人的控制关系。因此,改造后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与法人所有权是并行不悖的。

三、对两种改革思路的评价

1.对企业所有制的质疑
企业所有制在改革中对于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所有制形式具有一定意义,但它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企业所有制的理论依据不足。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并根据需要委托企业进行经营,由于任何国有企业中的职工都是全民的一部分,这决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绝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因而简单套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价值论来论证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不能成立的,从这一理论出发将全民企业的生产资料整体或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也是不可行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把国家和企业当作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极来考虑,那也应按商品中经济资本收益的原则办事,即谁投资谁收益,只要国家最初投资建立了某个企业,是该企业的所有者,则不论今后企业这个“雪球”滚得多大,也只能归国家所有。这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收益原则的。
其次,企业所有制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诉讼权利的“人”格有两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均在法人之列,而职工集体则不是法人,它不是具有独立民事诉讼能力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企业财产抽象地归职工集体本身就蕴含着不确定性,也难以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三,企业所有制在实践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1)现有职工流动,其拥有的一份财产如何测算和处置;(2)新增职工会造成现有职工边际收入降低,企业对此会持排斥态度,这样就会使劳动力合理流动受阻,而且与企业推行合同制相悖;(3)抽象的职工集体所有,会使企业和职工片面追求近期利益和收入最大化,忽视利润目标和社会效益;(4)各种类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现状先天差别大,起点不一,实行企业所有制势必导致不同企业及其职工之间财产占有和收益的不平等;(5)不利于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深入,当几家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实行紧密联合,合并为一个企业时,企业所有制产权主体非人格化造成的产权不清晰会使职工集体的股份无法确定归属,也使原有职工集体与合并后企业的职工集体在财产占有上形成较大的由政策差异带来的财产占有上的差异,最终带来不同职工集体之间的矛盾,致使横向经济联合难以深入展开。
2.企业法人所有权的革命意义
首先,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它在历史上第一次使企业成为可以脱离资本家而独立存在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无限生命力的“人”。法人企业的最典型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加速了资本集中的进程,通过股份投资,大量的单个资本与社会闲散资金被聚集起来投入生产领域,及时缓和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日益尖锐的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并进而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其次,企业法人财产具有社会财产的性质。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成立的最重要理论支点是所有权与股权的逻辑转换,资本所有者一旦将资本投入企业法人,即获得股权而不拥有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法人则获得了能使自己走上商品经济“舞台”的第一要件——独立的财产。资本家退居“幕后”所得到的实惠是:第一,有限责任。资本家再不用耽心经营不善而招致倾家荡产的风险。第二,远比资本所有权实惠的股份控制权。如果说过去资本家控制一家企业需要100%的股份,那么企业法人的出现则使其只需5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控制该企业,从而可将剩余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显然,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使资本家学会了一种“分身术”,他们可以在资本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得到不知要比过去大多少倍的资本收益权和控制权,他们可从不同空间吮吸剩余价值,与此同时经营风险却大大降低。然而,企业法人的出现却使资产阶级法学家陷入苦恼之中:私人所有权至上是资本主义的神圣准则,而法人所有权的出现却有悖于传统的私有权法学理论,企业法人给资本家带来的一切实惠都是建立于资本家必须让渡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前提,在法理上,企业法人所有权无疑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否定。这使资产阶级法学家们面临一种选择:要么承认资本家的实惠而否定私人所有权;要么维护传统的私人所有权而砍断资本家的“摇钱树”。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选择是百分之百实用主义的。一方面承认了法人企业—股份公司,并从实际出发制订出各种法律法规与管理办法来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另一方面对法人所有权与股权的理论转换却保持了异乎寻常的沉默。这就是在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空前发展的今天找一本论述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著作却十分困难的原因。显然,法人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已具备了社会财产的属性,正如马克思曾把按照法人制度组建的股份公司看成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①,法人财产亦应被视作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
然而,必须指出,法人所有权从法理上虽然排斥资本家私人所有权,但在经济实际中却可以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因为企业法人在经济实际中如同股份公司一样,其本身并不具备特定的所有制性质。所有制与所有权并不一样,前者属于经济范畴,后者则是个法律概念。尽管所有制形式最终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所有权法律制度又在确认和保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所有制形式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法律设所有权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对社会现存财富的占有关系,还在于保证确立一套商品经济中生产者之间行之有效的交易准则,以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再生产。这就使所有权制度带有某种灵活性。在一定情况下,所有权可以独立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而存在。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来说,它的出现仅是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到某一家股份公司,它的所有制性质最终取决于持股者的身份和地位,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企业法人财产虽然具有社会财产的性质,但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实现了在股份公司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经理的选聘一般不再受其有无股份或股份多少的限制,这有利于最大限度网罗人才。同时,这种两权分离的结果使管理职能脱离资本而独立,成为一种特殊社会职能,而资本所有人(股东)对法人的经营管理与社会生产已不起直接作用,有利于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3.建立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只有建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民法通则》虽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法人地位,但实际上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还不能算是真正的企业法人,甚至具有强烈的非企业性。这一结论基于下述两点理由:第一,在现行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国有企业被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部门,它们通过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行政手段在企业外部对企业进行各种管理与控制;另一部分是只拥有经营权的“企业”,这势必导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从法律意义上说,所有者对任何性质的企业居于主体地位;在商品经济中,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所有者主体,就丧失了企业的根本属性。第二,即使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成为企业的一部分,也只能解决其企业属性,而法人属性则由于所有者(股东)单一化还是无法实现。众所周知,企业法人必须是所有者的集合,这是它区别于非法人性质的独资企业的显著标志。而承认现有国有企业是法人就意味着承认“一人法人”的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为法律制度相当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所忌讳,而且在我国仍然无法解决企业法人主体与国家财产主体模糊、企业财产与国有财产边界不清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企业法人所有权重新构造我国的企业模式,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至关重要。
其次,通过建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实现对现行国家所有制格局的改造。正因为所有者(股东)是企业法人的主体,因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通过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构造我国的公有制企业模式,就必须对现行的单一国家所有制主体进行改造。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国家,法人所有权的确立是把无数小额资本聚集成巨额的社会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变化趋势是从小到大,那么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则是把统一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为若干公有性质的主体,通过细分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如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并没有最终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一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同样不会改变其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被国家所有制的代表控制,则该企业当然具有公有制的性质。代表国家所有制的不同所有者主体还可通过不断变换参股或控股比例适时调整对法人企业的控制,这样在股份公司中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与国家以该企业法人股东身份对其进行的必要控制达到了统一。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使公有制为主的原则体现在两个层次上:其一,在国家范围内表示公有制经济成份的比例对私人和外资经济占有绝对优势;其二,在法人企业内代表国家所有制的多元主体是大股东,居主导地位,并适量吸收非国有经济股份。这一深刻变化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
那种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认为经济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种法人所有制,并试图用法人所有制代替国家所有制的观点①必然使法人所有制滑向企业所有制。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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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3
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通常认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立的经费。(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法人所有权:

公司法 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社团登记条例 规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河南 曹律师
第2个回答  2008-11-03
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的分类,大陆法系中的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法上的法人分类,它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通常认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立的经费。(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第3个回答  2008-11-17
兄弟呀,我为了帮你写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的具体分析,2000字花了我2个小时的时间,我用消息发送给你了,请注意查收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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