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退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满十六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如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让其退学,发给肄业证明。
3、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积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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