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工医保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后不再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6月1日以后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1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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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欠费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办法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单位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分户统一管理。
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而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第三十四条 欠费、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年限不足等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均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及比例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均不享受统筹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www.ncdh.gov.cn/5/243710.html"target="_blank"title="南昌东湖区政府——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南昌东湖区政府——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南昌市职工医保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后不再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6月1日以后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1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扩展资料: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欠费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办法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单位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分户统一管理。
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而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第三十四条 欠费、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年限不足等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均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及比例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均不享受统筹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南昌东湖区政府——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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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用工单位撤销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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