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2001年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承包工程欠款,同年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3万多元,但是一直出现执行难问题,直到2006年被告才开始陆续按照5000元/月偿还欠款,一直偿还到2011年1月,才将23万多元偿还清楚,试问这期间的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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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04
欠款利息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就需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计算。同时欠款利息计算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执行款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加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乘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以2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1、并且我国在相关方面有很大的调整,也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欠款的利息依据双方自治原则,自愿协商约定,但法律规定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否则算作高利率,超出部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能合法的要求对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
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个回答  2018-10-2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扩展资料:

月结单的结单日起二十—天为免息期,持卡人在月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欠款利息。

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月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将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将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曰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欠款利息是指债务人由于欠款而须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

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

当事人有时约定逾期支付欠款须承担的违约金,有时约定欠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时只约定欠款数额却未约定利息标准和还款期限,实际履行中极易产生分歧。

现行法律法规对借款利息利率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对欠款利息利率却无统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欠款利息



第3个回答  2014-05-20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 =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率,该利率可以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持,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利息税,一般民间借贷不缴纳利息税,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才缴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利息税。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追问

能别复制人家的么

第4个回答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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