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利损失多少钱可以算刑法?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法》新版出台:工地6种情况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人员是施工企业重要岗位之一,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过在2020年起,安全人员需掌握信息化,身上的担子可能会更重了!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10日通过发布会表示:今年将发布新版安全生产法,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在之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成立相关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随后依次、必不可少地追究相关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已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标准动作。

而在事故发生后被追责的相关人员里,安全员在很多情况下绝对是首当其冲,“当仁不让”。这样的案例太多,毋庸赘述。安全员压力山大。
不过,有一部分安全员认为,只要不发生事故,肯定不会追究自己的责任。我国刑法分则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即不仅要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也就是说,只有出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才会真正的追责。
还有一部分安全员认为,自己不是事故直接责任者,自己也已经履职尽责了(自认为履职尽责,甚至有痕迹作证,自认为做的很好很漂亮),事故问责追责就是那么回事,雷声大雨点小,事故问责追责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甚至没有半毛钱关系,那是别人家的事。
大家似乎都处于泰山崩于前而不动,猛虎啸于后而不惊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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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推动修订出台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

3月10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应急管理部将推动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提请审议,而且今年还要修订《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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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严重违法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就是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分则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即不仅要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现在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修改刑法,将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定罪标准从以前的结果犯,改变为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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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行为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要紧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才能比较准确的做出预测或猜测。当然,相关《刑法》修正案制定部门一定会科学考虑犯罪行为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也就是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做出准确、合法的界定。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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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0
这个就要看是怎样的施工不利啊
如果出人命
那就比较麻烦
如果只是其他的
应该不用很多钱
但是这个具体不清楚
就要看那边要多少了
第2个回答  2020-09-10
正常情况下只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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