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什么?

如题所述

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去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两部新法相继颁布实施,为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整部法律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验,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其核心精神依然是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总体看来,这部法律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特点一:一裁终局 “短平快”解决两类争议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一裁两审”,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程序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新法规定了对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是一大亮点,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大突破。它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和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有利于尽快化解劳动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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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8
谁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什么?
司法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共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的重要性
其一,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法律是在运动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只有在司法中法律才能成为法律,否则,法律只不过是一张纸或一个死的规则,它只具有文化意义而没有规范意义。因此,可以说没有司法就没有法律。同时,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与不同的法官手里其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司法制度的优劣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影响极大。而法律的根本作用就在于它的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预测结果的规范。就这一点来说,司法也是法律的生命之所系,有什么样的司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所谓法治,要言之,就是规则主治,虽然规范的确定性是有限的,但是,追求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社会首要的道德义务。这一道德义务将司法推向了前台。
第二,司法是权力正常运作的保障。任何社会的正常运作都离不开权力的有效运作和权力滥用的防止,这两方面都离不开司法的介入。具体来说可以分成三方面来说。
一是权力对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最终都离不开司法。现代社会权力对社会的推进与改造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而立法的目的只有通过司法才能正确贯彻。现代行政权担负对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双重功能,这两大功能和实现本身离不开司法。
二是不同权力间的权限纠纷离不开司法的裁决,当立法权与行政权存在不协调时,需要司法权来评判。当不同层级的立法权之间、不同层级的行政权之间产生不协调时,同样要司法权来评判。
三是对权力滥用的控制离不开司法。例如,立法权是否符合宪法、是否符合一般价值要有司法裁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也离不开司法的裁决。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更离不开司法权的最终裁判。正是司法的介入将不同权力的冲突由实力的较量转化为说理,转化为法律问题,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运作,防止权力的暴力化倾向以及不同权力间的暴力冲突。
第三,司法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司法是权利保障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权利的有无最终得由司法来确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要通过司法来裁决,受到损害的权利需要司法来给予救济。这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司法是人权的保障。现代社会,司法还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司法失真将使社会失去起码的公正,使人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与信心。所以,司法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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