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那么这个行政行为一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
(一)制定权限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二、规章制定机关
(一)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例如,根据《证券法》第179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于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注意: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二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权限要小,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的规章。不过,此前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注意1]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注意2]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注意区别,经济类的规章是不需要报告党中央的,此处的命题方式为张冠李戴。
三、规章监督程序
(一)部门规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部门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九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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